一、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
(一)婚姻無效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;
(二)婚姻被撤銷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;
(三)離婚是因如下情形之一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
(1)重婚;
(2)與他人同居;
(3)實施家庭暴力;
(4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(5)有其他重大過錯。
法律依據:《民法典》第1054條、第1091條。
二、不予支持賠償的情形
(1)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
(2)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,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,不予支持;
(3)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,不予受理。
(4)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條規(guī)定的過錯情形,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(5)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(xù)后,以民法典第1091條規(guī)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律依據:《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》第23條、第87條、第89條、第90條。
三、損害賠償的含義
“損害賠償”,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。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,適用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法律依據:《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》第86條。
四、提出賠償請求的時間
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,應當將民法典第1091條等規(guī)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,書面告知當事人。
(1)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(guī)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(guī)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,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。
(2)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(guī)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,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(guī)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,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。
(3)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,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(guī)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,二審期間提出的,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;調解不成的,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,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。
注意:第(3)種情形,另行起訴訴時無一年的時間限制。
法律依據:《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》第88條。